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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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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连忠、刘素争不服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熊连忠,男,6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素争(又名刘君、刘军),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夏邑县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熊连忠,男,6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素争(又名刘君、刘军),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亚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熊连忠、刘素争不服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记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连忠、刘素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连忠、刘素争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