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熊连忠,男,6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素争(又名刘君、刘军),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 法定代表人程亚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熊连忠、刘素争不服被告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连忠、刘素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连忠、刘素争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