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段秀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何营乡政府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丁学明,职务局长。 第三人纪红坤,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薜湖镇李草楼村纪庄东组019号。 原告段秀玲不服被告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秀玲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