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周艳芳,女,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刘玉东,职务局长。 第三人程超伟,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 原告周艳芳不服被告夏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艳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艳芳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