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孙丁丁,男,汉族,199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韩道口镇胡门楼村42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青龙村。 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职务局长。 原告孙丁丁不服被告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