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行终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闻有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力,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生,住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维多,男,汉族,2005年1月21日生。
法定代理人马淼,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生,系二被上人父亲。
上诉人潢川县工伤保险所因被上诉人马力、马维多诉其履行核发抚恤金职责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潢川县工伤保险所法定代表人闻有为、委托代理人雷金柱,被上诉人马维多法定代理人马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陈 萍
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