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哲,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敦安,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忠孝,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商城县。 原告甘继菊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忠孝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继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继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刚 人民陪审员 杨春 人民陪审员 甘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