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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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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继菊案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忠孝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敦安,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忠孝,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商城县。 原告甘继菊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忠孝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敦安,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吴忠孝,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商城县

原告甘继菊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吴忠孝行政复议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继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继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刚

人民陪审员  杨春

人民陪审员  甘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