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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杨长幸不服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为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颁发的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泌行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杨长幸,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泌阳县人民路中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泌行初字第00059号

原告杨长幸,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泌阳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继平,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

举办者张玉书,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泌阳县泌水镇古城居委会小北拐105号。

原告杨长幸不服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泌阳县教体局)为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颁发的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和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刘培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保群,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举办者张玉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阳县教体局于2013年4月3日为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颁发了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杨长幸2014年4月30日民事起诉状;3、杨长幸诉张玉书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笔录和质证笔录;4、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7、泌证办(2012)102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教体局等部门泌阳县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8、泌教字(2011)129号《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及办学管理的意见》;9、泌教字(2013)54号《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泌阳县七彩虹幼儿园等18所民办幼儿园审批结果的通知》;10、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办学许可证的事实依据和程序依据材料一套,包括:(1)、2012年10月1日张玉书关于举办芳草地贵族幼儿园的申请报告;(2)、2012年10月17日泌阳县花园乡中心学校关于对泌阳县芳草的幼儿园的初审意见;(3)、2013年2月26日泌阳县公安局泌水派出所出具的张玉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审批表;(5)、2013年2月26日泌阳县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6)、2012年12月19日泌阳县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7)、2012年9月27日泌阳县卫生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8)、2013年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声明;(9)、确山县朗陵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确朗泌资评报字(2012)9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10)、学校教职工毕业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健康证明;(11)、教师花名册;(12)、聘用合同12份;(13)、会计从业证书1份;(14)、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办学章程;(15)、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理事会章程;(15)、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规章制度;(16)、2008年1月1日泌阳县畜牧局与白启祥签订的租赁协议;(17)、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五年发展计划;(18)、2012年10月12日漯河许慎集团关于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加盟北京红缨的情况说明;(19)、泌阳县民办幼儿园评审基本标准;11、2014年9月10日驻马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说明。

原告杨长幸诉称,其通过泌阳县财政局委托的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了泌阳县畜牧局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并由泌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泌国用(2012)第2012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租赁的场地与原告的土地所有权相邻并因争议引发纠纷。2014年8月,第三人对原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复议时,原告才得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时未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对于学校的用地性质及周边群众的生活环境也没有实地考察,被告给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第三人下发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侵害。第三人所处位置不符合城乡规划且紧邻输气管道,不符合豫政办(2012)第1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第二项规划和设置的要求,第三人的申请缺乏主要依据和文件,且被告的颁证程序违法。为此,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泌阳县人民政府泌政复字(2014)第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驻规设(2014)17号《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勘测设计院关于杨长幸拟建商住楼对北侧畜牧站办公用房日照分析报告》及附图;3、(2005-2020)泌阳县城市总体规划研究汇编;4、泌阳县教体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5、自制平面图;6、泌阳县教体局泌教字(2013)54号《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对泌阳县七彩虹幼儿园等18所民办幼儿园审批结果的通知》;7、2014年8月25日北京红缨时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8、原告拍摄第三人芳草地幼儿园门头及广告照片3张;9、2014年9月10日驻马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说明;10、2008年1月1日泌阳县畜牧局与白启祥签订的租赁协议;11、2014年12月23日李林峰和2014年12月26日泌阳县畜牧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12、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提交材料目录。

被告泌阳县教体局辩称,原告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被告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述称,同意被告的辩论意见,原告的诉请不成立,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是合法存在的幼儿园,请求法院依法维持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教民1411726612000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证;3、漯河许慎幼儿园连锁加盟合同;4、北京红缨连锁机构—漯河许慎幼教集团培训教材;5、杨长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存根;6、北京红缨许慎连锁幼儿园门头照片。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三方提交的部分证据有异议,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综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