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史广直与博爱县公安局及孙海林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广直,男,住博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博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八员,男,系博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正印,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广直,男,住博爱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博爱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八员,男,系博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正印,男,系博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海林,男,住博爱县。

上诉人史广直不服被上诉人博爱县公安局作出的博公(金)行罚决字(2014)0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3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博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史广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广直,被上诉人博爱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八员、张正印,被上诉人海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 潜

审判员 李培军

审判员 乔洪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