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终字第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宏,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菲菲,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秋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宋二虎,男。 委托代理人:苏江丽,女,汉族。 上诉人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诉人李行因袁秋梅诉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任伟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