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漯行初字第5号
你们诉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漯国土资复(2015)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具状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应由我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一审应由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你们可以依法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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