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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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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银栾诉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初字第4号 起诉人:吴银栾,女,汉族。 起诉人吴银栾于2014年12月15日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2015年1月8日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初字第4号

起诉人:吴银栾,女,汉族。

起诉人吴银栾于2014年12月15日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2015年1月8日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两次向本院具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吴银栾起诉称,2014年10月21日,被告作出《搬迁通知》,要求起诉人限期搬迁。起诉人认为,该《搬迁通知》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吴银栾已就《搬迁通知》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吴银栾的复议申请,吴银栾在法定的复议期间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吴银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田新亚

代理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伟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