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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田冠亭,该局局长。 委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田冠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甫,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霍占楼,该局动保障监察支队副队长。

原告漯河市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能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大鹏、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学甫、霍占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中能源公司诉称:2014年4月9日,我公司接到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下发的调查询问通知,要求按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我公司积极准备材料送到被告处后,被告以材料不全为由,要求退回补充。同年4月28日被告向我公司下发整改指令,我公司已按要求将所能提供的材料全部上报,但被告仍以我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材料为借口,认定我公司拒不改正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并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了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对我公司罚款8000元。对此,原告认为被告裁量过重,显示公平。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我局作出的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中,应予维持。1、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6条、第11条、第15条规定,于2014年4月9日对市中能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市中能源公司在2014年4月18日17时前派员来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8项书面材料,同时告知不提供的后果,市中能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员来我局接受询问,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规定。针对市中能源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2014年4月28日又依法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市中能源公司7日内按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于2014年5月9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同时告知拒不履行的后果。市中能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派职工吴玉丽提供了部分资料。市中能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2014年5月26日我局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中能源公司提出听证。听证后我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市中能源公司送达了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市中能源公司起诉时提出的2014年4月9日我局以材料不全为由要求退回补充不是事实,我局没有接到其任何材料,更谈不上要求退回补充。我局对市中能源公司罚款8000元,市中能源公司认为对其裁量过重,显示公平之说不正确。我局对其罚款8000元是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材料标准》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其一是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处罚标准在2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之间,我局处罚7000元比较合适。二是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处罚标准在2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之间,我局处罚1000元比较合适。两项共计处罚8000元是结合其违法程度而定的,比较适当。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据一,市中油能源公司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养老保险欠缴单。证据来源:2014年4月2日漯河市养老保险管理处稽核科出具的养老保险欠缴单据。证明对象:市中油能源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我局才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二,2014年4月9日对市中油能源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漯人社监询字(2014)005号)。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2014年4月9日对市中油能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被答辩人于2014年4月18日17时前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3、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流动情况说明;4、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相关情况;5、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6、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7、实行就业准入工种的职工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如逾期不按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证据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刘光辉和杨春明已签收。证据三,2014年4月28日对公司法人杨春明的询问笔录。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霍占楼、董莉两名监察员对公司法人杨春明的询问笔录。证明对象:公司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都是通过河南省中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放的,省公司人员刘光辉负责其公司所有人事、工资事项。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证据四,2014年4月28日对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漯人社监令字(2014)第008号)及送达回证。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霍占楼、董莉两名监察员对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对市中油能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漯人社监令字(2014)第008号),指出了市中油能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单位七日内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告知在2014年5月9日前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如果逾期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指令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证据五,市中油能源公司提交的材料。证据来源:2014年5月8日市中油能源公司职工吴玉丽向劳动监察支队提交材料明细清单。证明对象:该单位仍未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2014年1月至2月工资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3年1月至2月、5月至12月份及2014年1月至3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凭据,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失业费缴纳凭据,2013年9月至10月、2014年3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凭据,2013年9月至10月份工伤保险费缴纳凭据,实行就业准入工种的职工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等书面材料。证据六,2014年5月26日对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人社监先告字(2014)第002号)及送达回证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漯人社监听告字(2014)第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霍占楼、董莉两名监察员对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对市中油能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证据七,听证申请书,市人社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漯人社听通字(2014)第1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漯人社听公字(2014)第1号)。证明对象:被答辩人提出了听证申请,答辩人进行了听证程序。证据八,2014年7月10日对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漯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及送达回证。证据来源: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霍占楼、王保献两名监察员对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象:漯河市劳动监察支队对市中油能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证据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证据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证据十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据十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四条、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证据十四,《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五条、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