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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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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桂琴、尚强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立一行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蔡桂琴,女,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尚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上诉人蔡桂琴之子。 上诉人蔡桂琴、尚强不服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立一行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蔡桂琴,女,194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尚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上诉人蔡桂琴之子。

上诉人蔡桂琴、尚强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蔡桂琴、尚强上诉称,虽然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给汪法宽办理过户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但二上诉人系在2013年得知该行为,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桂琴、尚强起诉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系在1980年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