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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宇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张黎明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金行初字第65号 原告刘宇,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刘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金行初字第65号

原告刘宇,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刘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万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黎明,女,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宇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张黎明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永福、被告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02年12月向第三人张黎明颁发第020111****号房地产所有权证,确认金水区东明路北17号院3号楼3单元39号房产属于张黎明所有。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购买争议房产,原告、第三人于1999年结婚登记,后原告2000年离职出国务工。原告于2012年得知争议房产在2002年被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请求撤销被告违法向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户籍证明及护照;原告与第三人结婚证明;原告查询房产档案的相关材料。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登记行为程序合法,证据材料充分,合法有效,请求予以维持。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档案材料一套。提供的依据为: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人张黎明述称:原告在婚前已经明确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因原告在国外,征求原告同意后第三人办理的过户手续,第三人已经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本案应以民事确权案件处理为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第三人1998年8月签订的协议一份。

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一、原告提供的护照证据证明在产权转移登记时,其不在国内,因第三人陈述也认可是原告不在国内的情况下,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中涉及原告签名均不是本人签署的意见成立。

二、其他证据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证明相应案件事实。

三、被告提供的依据本案予以适用。

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97年原告参加房改,2000年取得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17号院3号楼39号房屋产权。原告、第三人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在原告未亲自到场办理的情况下,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将争议房产转移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为第三人颁发第020111****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原告未亲自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办理产权登记,被告所作转移登记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第三人提出的办理过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当事人应当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张黎明颁发的第020111****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野

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齐 静

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