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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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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萍诉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涛。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爱萍诉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萍于2015年1月27日主动向本院提

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涛。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爱萍诉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萍于2015年1月2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爱萍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