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涛。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爱萍诉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萍于2015年1月2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爱萍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