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鹏飞与灵宝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2015)灵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李鹏飞,男,1974年5月1日生。 被告灵宝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卫铁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战锋,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鹏飞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非法扣押一案,于

(2015)灵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李鹏飞,男,1974年5月1日生。

被告灵宝市公安局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卫铁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战锋,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鹏飞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非法扣押一案,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将扣押原告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原告的诉求已经实现。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鹏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鹏飞负担。

审 判 长  聂全国

审 判 员  王项峰

人民陪审员  孟艳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