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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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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勋穗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勋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勋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张勋穗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勋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勋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勋穗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勋穗负担。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