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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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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 负责人刘建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帅印,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任该市市长。 被告郑州市国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