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13号 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芳,北京市京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秦霞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4)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霞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霞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霞负担。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袁 野 审判员 王黎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