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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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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伟与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3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勤亮,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鹤,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勤亮,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鹤,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电管所。

陈建伟因与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林鹤、王守印,原审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及清丰县双庙乡电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月24日,陈建伟以邮寄方式向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3年10月13日双庙乡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的内容:1、请求公开双庙乡电管所的有关政策;2、电力设施配套应属于县、乡、村筹措资金。如何分配?3、请求公开陈献彪、陈建伟、南庆斌不在家的书面凭证;4、西安上村每个台区2万元资金的依据。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未作答复,陈建伟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14年5月13日清丰县人民政府作出清政复决(2013)1-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的答复。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7日,针对陈建伟的申请逐项作出了答复,并告知陈建伟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陈建伟不服,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清丰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清政复决(2014)19-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陈建伟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陈建伟作出了答复,并告知陈建伟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其答复并无不妥,应予支持。陈建伟关于追究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不作为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建伟的诉讼请求。

陈建伟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应提供书面事实依据。1、请求依法撤销(2014)清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2、请求依法撤销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确认违法;3、请求判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实质性答复:一是2013年10月13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第三页电管所依据的有关政策,二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所述电力配套应属县、乡、村三级筹措资金的文件,三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陈献彪、陈建伟、南庆彬什么时间不在家的依据;四是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西安上村每个台区预计资金两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提供合法有效的预算方案。4、请求停止侵害,追究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不作为责任,并判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由于双庙乡西安上村村委会收取陈建伟集资款无果,所采取的的强制停电措施造成五亩玉米减产的损失,并赔偿陈建伟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等六万元。

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庭审中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陈建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他同原审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及清丰县双庙乡电管所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4年5月27日,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根据陈建伟的信息公开申请,对陈建伟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该答复第一、二、四项已告知陈建伟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双庙乡政府的掌握范围,并答复建议陈建伟向双庙乡电管所或西安上村委会咨询并无不当。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针对陈建伟申请公开西安上村党支部书记陈献彪、支部委员陈建伟、南庆彬什么时间不在家的依据,是对政府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答复第三项告知陈建伟该项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结果正确。故对陈建伟上诉请求撤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判令双庙乡政府公开其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10月13日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依照信访程序,对陈建伟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已经告知陈建伟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陈建伟以信息公开名义要求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公开的均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相关依据材料,是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涉及内容提出的质疑,陈建伟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应依照《信访条例》规定通过复查程序反映解决。

另,陈建伟诉请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停止侵害没有事实根据,陈建伟诉请追究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不作为责任及赔偿其玉米损失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审理范围,陈建伟诉请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其赔偿其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对陈建伟的上诉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建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建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