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建伟与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1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勤亮,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鹤,该乡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勤亮,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鹤,该乡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东士,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陈建伟诉被上诉人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庙乡政府)、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上村委会)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林鹤、王守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西安上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陈建伟于2014年5月1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公开双庙乡政府(2012)30号文件中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55号文件;2、请求公开提供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信息和备案手续。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5月14日以原告申请的信息内容不属于被告所掌握的信息为由,作出了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清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了清政复决(2014)1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追究双庙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责任以及要求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各5万元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建伟的诉讼请求。

陈建伟不服,提起上诉称:1、双庙乡政府双政(2012)30号文件中记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55号文件精神……”,该文件是双庙乡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予公开。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由乡(镇)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县级以上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备案,是乡政府的法定职责。双庙乡政府应予公开。3、依法追究双庙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责任并赔偿上诉人损失。请求二审改判。

双庙乡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陈建伟于2014年5月1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双庙乡政府(2012)30号文件中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55号文件;2、请求提供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信息和备案手续。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认为陈建伟等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建议其向清丰县国土局咨询。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清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了清政复决(2014)1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陈建伟向双庙乡政府申请公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55号文件及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信息及备案手续,双庙乡政府告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该答复不明确,未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分别答复,未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答复,双庙乡政府应进一步调查后,重新答复。

关于陈建伟请求追究双庙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并要求赔偿的理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清

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2014年7月15日做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三、责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答复。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