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00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训鹤,男,汉族,1948年2月2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军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峰,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姜永杰,该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清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丽,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于胜军,该局民警。
曹训鹤因与濮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华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