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忠钦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忠钦,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伯迅,主任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忠钦,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伯迅,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强,该单位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路道政,该单位城市科科长。

原审第三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仝兴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昌磊,该局工作人员。

宋忠钦因与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改委”)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行初字第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忠钦委托代理人王奇兵,被上诉人市发改委委托代理人武强、路道正,原审第三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简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委托代理人李昌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1月13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向市发改委提交了《关于开发区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濮开经发(2013)66号),及2013年9月4日濮阳市环保局作出的《关于河南瀛寰置业有限公司赵娄拐村村民安置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濮环审(2013)22号),2012年3月12日,濮阳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濮阳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090120120003号)。

2013年11月15日,市发改委作出《关于开发区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濮发改城市(2013)768号)。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你单位《关于开发区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濮开经发(2013)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批复》(濮政文(2011)209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濮政文(2013)2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设片区的改造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有关规定执行。二、该项目净占地面积6032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5893.7平方米,其中安置住宅建设面积173013.7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2880平方米,另建地下建筑面积21888.05平方米。三、项目位置濮阳市振兴路西,五一路北,尚和路南、开州路东。四、批复项目的相关附件是:1、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090120120003号);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濮国土资函(2013)123号);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濮环审(2013)22号等);4、濮阳市江山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5、濮阳市江山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6、项目改造实施方案;7、项目资金证明;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9、项目请示文件;10、项目招标方案。五、项目建设节能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六、项目估算总投资4341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

宋忠钦不服,于2014年6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5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豫发改复决(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市发改委作出批复时,该项目具有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审批手续,市发改委作出的批复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19号令)的相关规定,维持了市发改委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开发区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濮发改城市(2013)768号),宋忠钦不服提起诉讼。

另查明,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和建成片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52号)第四条规定,支持区政府(管委会)加快投资平台建设,加大资源、资产、资金等整合力度,通过财政注资、市场募捐、整合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多渠道融资,为城中村和建成区片区改造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土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建设等费用列入出让土地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区4:6比例分成,由市、区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城中村和建成片区改造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3)69号第三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改造实施方案的城中村包括开发区赵娄拐村。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市国土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拆迁整理、安置建设等费用进行核定和评审后列入宗地成本,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和核定评审金额拨付安置资金,安置建设费用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安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原审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故市发改委有权对该项目进行审批。市发改委作出《关于开发区赵娄拐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批复》时,该项目具有选址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等审批手续。市发改委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市发改委作出的批复并无不当。宋忠钦要求撤销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开发区赵娄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宋忠钦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