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濮中法行终字第000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建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杨勤亮,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鹤,该乡纪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东士,该村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陈建伟诉被上诉人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庙乡政府)、第三人清丰县双庙乡西安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上村委会)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清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伟、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林鹤、王守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西安上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请求公开西安上村村委会与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2、请求公开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使用西安上村土地11.0118顷的总体规划方案;3、请求公开并向原告解释是谁与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谁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4、请求公开与西安上村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否有委托书;5、请求公开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与本村签订流转合同的土地是多少亩。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7月15日以原告的申请不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出了答复。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清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清政复决(2014)29-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做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建伟的诉讼请求。
陈建伟不服,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作为西安上村村民,有权申请公开村委会与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请求乡政府提供合法有效的备案手续。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属于乡(镇)政府重点公开的内容。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双庙乡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西安上村村委会与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解释是谁与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备案手续;公开西安上村合法有效的规划方案。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答复,认为第一项申请事项不涉及其自身利益,不予公开,第二项申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清丰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清政复决(2014)29-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做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22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陈建伟要求公开双庙乡政府公开西安上村委会与濮阳市顺翔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备案手续等政府信息的申请,双庙乡政府答复以不涉及陈建伟等人的自身利益为由不予公开的证据不足,对陈建伟的该申请公开事项,双庙乡政府应进一步调查、裁量,重新答复。
关于陈建伟申请双庙乡政府公开西安上村合法有效规划方案的请求,双庙乡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该项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双庙乡政府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当。一审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
清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三、责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答复。
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均由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