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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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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树峰诉李红涛、宝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叶树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延伟,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学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轲,宝丰县公安局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平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叶树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延伟,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学孟,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轲,宝丰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岳晓军,宝丰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红涛,男,汉族。

上诉人叶树峰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宝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树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树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树峰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均由上诉人叶树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