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清文,曾用名沈青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艳杰,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许全中,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新文,男,平顶山市水利局水政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三立,男,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崔江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俊杰,男,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清文因采砂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清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艳杰,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申新文、张三立,被上诉人河南省浩然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俊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鲁山县人民政府划定了沙河两岸开采控制红线拐点坐标,并经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全县可采河道划分为10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2012年4月24日发布拍卖公告,2012年5月3日第三人河南省浩然峰实业有限公司竞价成交鲁山县境内河道沙场第三标段。2012年5月22日上午,鲁山县砂资源管理委员会对第三标段进行了实地勘测。2012年8月13日,第三人向鲁山县砂资源(河道)主管部门递交鲁山县河道采砂申请表,获县砂资源开采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审核同意。2012年8月20日,鲁山县河务管理局向被告平顶山市水利局作出了关于呈报“河道采砂规划批复”的报告。后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并提交了鲁山县河道采砂申请表、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证件。2012年9月6日被告召开采砂办证许可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同意给予办理采砂许可。之后被告为第三人核发了2012豫平砂字003号采砂许可证,原告沈清文得知后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以该采砂许可证侵害其合法承包经营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沈清文认为被告平顶山市水利局为第三人河南省浩然峰实业有限公司核发的2012豫平砂字003号采砂许可证侵犯了其合法的荒滩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沈清文的起诉。 上诉人沈清文上诉称,2002年3月5日在鲁山县让河乡邓西村承包的荒地进行绿化经营。2012年第三人崔江涛在原告的承包地段内开挖,进行采砂卖砂经营活动,把原告承包的河滩地挖去一百多亩,事情发生后原告在多次阻止无果的情况下,找有关单位解决。2014年才知道被告给第三人颁发有采砂许可证,发现后原告就把第三人起诉到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原告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实属裁定错误。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没说该案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水利局辩称,一、审批一般程序:采砂许可审批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审查,先有鲁山县河务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水利局对鲁山县河务局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再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由市采砂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如批准交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统一办理、发证、备案,我局严格按此规定审查,并不存在程序错误。二、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三、审批主体合法:市水利局和鲁山县河务局是依法成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部门,具有审批和审查的采砂许可的权力。四、对鲁山县河务管理局上报市资料进行合理性和程序性审查。1、采砂许可的合理性审查。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鲁山县沙河河道储沙量丰富,为规范采砂行为和行洪安全,可以合理规划有序开采。2、采砂许可的程序的合法性审查。(1)采砂规划编制审查。根据《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五条和《鲁山县砂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主要内容是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规定),鲁山县河务局先对开发区域进行了规划(证据有《鲁山县沙河两岸控制红线拐点坐标》及县国土局对该地块出具的地类权属、范围证明)。(2)采砂权出让拍买程序审查。2012年鲁山县政府第67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全县可采河道划分为10个标段的一年开采权进行公开出让。将十个出让标段一年的开采权在平顶山晚报上发布竞拍公告,2012年5月3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大酒店顺利落锤。此次拍卖会九个标段拍卖成交,其中第三标段被河南省浩然峰实业有限公司竞得,法人为崔江涛(有竞买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收据和鲁山县砂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协议为证)。(3)地块权属审查。第三标段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属国家所有,没有争议(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地类证明为证)。(4)第三人崔江涛申请办理采砂证复查。我局在2012年度公示出让到办证之前,鲁山河务局和市水利局未接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第三标段所有权提出异议,也未接到任何有纠纷情况的反映。五、市水利局审批合法。通过审查,市水利局河道采砂领导小组一致认为鲁山县开采管理委员会已对各标段进行了实地察看,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办证条件,同意办理共十个标段的采砂许可证。六、原告沈清文在2009年5月29日已将该项争议地块全部转让给王朝阳,已失去承包资格。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采砂证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河南省浩然峰实业有限公司述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可没有进行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未进行复议前置程序,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邹耀东 审判员 赵 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