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焦行立予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思忠,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上诉人杨思忠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沁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在上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将上诉人原房产证过户到杨思团名下,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行政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依法符合立案条件,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受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