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张相宝,男,1981年7月1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张相宝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河)行罚决字(2014)第2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相宝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相宝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