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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高凤科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国资行政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凤科,男,汉族,1940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赫景福,男,汉族,1946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春红,女,汉族,1958年1月10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凤科,男,汉族,1940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赫景福,男,汉族,1946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春红,女,汉族,1958年1月10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臻,确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伟,确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子民,男,汉族,1950年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凤科因国资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凤科及其委托代理人赫景福、彭春红,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臻、贾伟,被上诉人王子民及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