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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蔡县公安局李雅丽公安户籍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茂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上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雅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茂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上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雅丽,女,汉族。

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因公安户籍管理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上蔡县公安局曾将李雅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2007年11月12日李雅丽向上蔡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李雅丽的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由1989年10月12日变更为1991年12月16日,上蔡县公安局受理后予以变更。但在上蔡县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有一份登记李雅丽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10月12日。该登记表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学会(驻)公(刑)鉴(文)字(2011)00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出生日期一栏有改动。李雅丽认为上蔡县公安局擅自改动李雅丽户口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蔡县公安局改动李雅丽出生日期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其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要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本案上蔡县公安局登记为李雅丽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经鉴定该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日期有改动。上蔡县公安局不能证明该出生日期不是其改动,又不能提供改动出生日期的合法依据。因此,李雅丽要求确认上蔡县公安局改动李雅丽出生日期的行为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雅丽请求赔偿的问题,因该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无法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确认上蔡县公安局将李雅丽常住户口登记表出生日期改为“1985”的行为违法。二、驳回李雅丽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不服上诉称:一、李雅丽提供有涂改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公安机关2000年以前所登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2000年全国人口大普查时此登记表已不再使用,2007年北京市昌平区检、法联合调查组前来上蔡县公安局调查李雅丽的户籍信息时,上蔡县公安局应调查组要求提供李雅丽的相关信息,此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更没有侵犯李雅丽的权益。当时该常住人口登记表已不再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以前有涂改并没有对证明李雅丽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10月12日起到任何效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李雅丽出生于1989年10月12日的依据是:(一)李雅丽从案发到庭审的多次供述;(二)李雅丽常住人口登记表;(三)李雅丽“公民身份证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四)公安部对李雅丽的骨龄鉴定。(五)2007年11月12日申请提交的证言和医学出生证明后经证实均系李留闯提供的虚假证明;(六)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册(户口页)。因此,李雅丽认为上诉人涂改伪造其2000年以前所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行为违法没有依据,不符合事实。二、李雅丽请求赔偿损失5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应驳回李雅丽的诉求。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2014年5月15日作出判决,2015年1月5日才向上诉人送达该判决。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第18行政判决。驳回李雅丽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登记的李雅丽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出生日期栏内“1985”有改动的痕迹,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未提供改动出生日期的相关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蔡县公安局将李雅丽常住户口登记表出生日期改为“1985”的行为违法正确。二、关于李雅丽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由于没有向法院提供事实证据,一审法院以因该诉讼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予支持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上蔡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荣

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雅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