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聂省,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洪岭,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小民,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 共同委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聂省,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洪岭,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小民,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蔡县仁爱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铁战,院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铁战,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省、刘洪岭、曹小民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省、刘洪岭、曹小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亚非,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被上诉人张铁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14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蔡县仁爱医院审批了上国用(2014)第26081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审批表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上蔡县仁爱医院;土地座落:通明路东侧、规划青龙路北侧;地号:0744;图号:0816;单位性质:企业;土地类别:医疗卫生;权属性质:国有(出让);面积:19110.63;使用期限:49年(2063年终止);东至:井庄三组耕地;南至:规划青龙路;西至:通明路;北至:规划复兴路。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11月7日,张铁战出资设立上蔡县仁爱医院,负责人为张铁战。2009年元月1日,上蔡县仁爱医院为扩大规模,张铁战同聂省、刘洪岭签订了上蔡县仁爱医院股份制经营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仁爱医院为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甲方。医院为扩大规模,使管理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创建医院的优质品牌,三方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作,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成立企业。现针对共同经营及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以现在仁爱医院的品牌及医院的所有权和正在运行的所有设备设施,各种医疗器械及药品、救护车等为出资股份。乙方和丙方各出资20万元。合作期间,医院的品牌及各种权利,一切所有权均为三方所有,甲方持40%的股份,乙方和丙方各持30%的股份。(二)、三方对医院共同经营和管理,分工合作,互相之间充分信任。甲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医院的全面工作;乙方负责业务,医疗安全、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丙方负责财务,后勤以及办公区管理工作。所有对外采购工作三方均应交流协商,增加透明度。如果工作需要调整,三方协商后可另行分工……(四)、工资:甲、乙、丙三方工资每月均为7000元。如以后医院发展较好,需上调时,共同协商决定。除工资外取消各种开单提成……(九)、风险承担:按股份比例分摊。(十)、盈余分配:总收入扣除开支和税费后的纯利润按股份比例分红……(十五)、重大决策事项须经三方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研究决定……”,三方分别在协议上签字捺印。2009年10月1日,因上蔡县仁爱医院迁建新址而急需筹集资金,经现有股东商议,同意按出让15%的股份筹资100万元的方法筹资,为此,甲方(仁爱医院)与乙方曹小民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出让15%的股份。乙方注入资金100万元。自注入资金到位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甲方正式股东,享受甲方股东在医院所享有的一切合法权益。二、乙方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仁爱医院日常管理。甲方保证按约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一份,对非业务支出超过3000元者乙方有参与集体研究决定权。乙方对财务支出是否合理,财务运行状况优劣,股东分红等权益有知情权。对医院日常管理有建议权,监督权。甲方承诺每年度12月31日前就股东分红事宜通知乙方。三、甲乙双方商定,自入股之日起五年内不准退股,以保证仁爱医院工作正常运行。甲乙双方分别在协议上签字。”2011年11月7日张铁战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聂省、刘洪岭、曹小民签订的《上蔡县仁爱医院股份制经营协议书》和《上蔡县仁爱医院出让股份增加股东协议书》无效并对其合伙期间的财产依法进行分割”。2013年4月27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上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2009年元月1日张铁战与聂省、刘洪岭、曹小民签订上蔡县仁爱医院股份制经营协议书。2、张铁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聂省出资款20万元。3、张铁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洪岭出资款20万元。4、张铁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曹小民出资款25万元。5、驳回张铁战的其他诉讼请求。张铁战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驻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张铁战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蔡县仁爱医院为了扩大规模,于2012年8月19日向上蔡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地,2013年2月22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3)34号文“关于对通明路东侧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上蔡县仁爱医院的批复”,上蔡县人民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形式(规划为医疗用地),将位于通明路东侧、规划青龙路北侧,面积19110.63平方米,总价款4733330.00元,年限50年,出让给上蔡县仁爱医院作为医疗用地使用。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同上蔡县仁爱医院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蔡县仁爱医院交纳了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契税、权属调查费。2013年3月27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8月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逐级审批,为上蔡县仁爱医院注册登记(土地证号为26081181号)。2014年6月17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4)78号文“关于注销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上国用(2013)第260811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2014年8月11日上蔡县仁爱医院又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上蔡县仁爱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7月8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对上蔡县仁爱医院申请土地登记对外发出公告。2014年7月16日聂省、刘洪岭、曹小民向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关于上蔡县仁爱医院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异议申请。2014年8月11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国土(2014)168号“关于对聂省、刘洪岭、曹小民对上蔡县仁爱医院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的答复”;“认为三人提出的异议,根据《河南省土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申请递交的上政土(2013)34号文件批复、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经调查,你们三人原属于上蔡县仁爱私立医院投资合伙人,你们提出异议的焦点属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我局处理范围。根据《河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受理你们三人提出的异议申请。”2014年8月1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向聂省、刘洪岭、曹小民三人送达了“异议答复”。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上蔡县仁爱医院注册登记了上国用(2014)字第26081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还没有颁发给上蔡县仁爱医院)。为此,聂省、刘洪岭、曹小民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办证行为侵犯了聂省、刘洪岭、曹小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上蔡县仁爱医院颁发的上国用(2014)第260812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