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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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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旦诉何玉会、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平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 诉讼代表人梁红标,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卫,该所干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平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

诉讼代表人梁红标,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卫,该所干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玉会,女,汉族。

上诉人张铁旦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行初字第363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移送卷宗,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9日在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铁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小飞,被上诉人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卫,被上诉人何玉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2014年9月16日作出汝公(纸)行罚决字(2014)第0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铁旦罚款300元的处罚。

原审查明,2014年8月20日下午5点左右,在汝州市纸坊镇石桥村南地,原告张铁旦因让路与何玉会、刘顺来夫妇发生争吵,期间,原告手持铁叉致伤何玉会肚子和左手食指。在纸坊社会法庭调解未果后受害人何玉会于2014年8月24日报案至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纸坊派出所当天进行了登记处理,2014年8月27日受案登记,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鉴定。经鉴定何玉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认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了原告故意伤害何玉会的案件事实,向原告送达有关文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汝公(纸)行罚决字(2014)第0395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铁旦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于2014年9月19日向汝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告缴纳了300元罚款。2014年10月21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汝公复决字(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销,并返还已交罚款。

原审认为,被告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对本辖区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原告因让路与第三人等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原告手持铁叉致何玉会受伤,后经鉴定何玉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被告经立案、调查、鉴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汝公(纸)行罚决字(2014)第03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铁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铁旦负担。

上诉人张铁旦上诉称,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医鉴定文书显示何玉会腹部创口符合锐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余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与事实不符。证人与何玉会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法医鉴定文书根本没有送达上诉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辩称,一、上诉人张铁旦的违法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我所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二、法医鉴定文书的送达,由于上诉人拒绝签收,所以办案民警在送达回执上记明了拒绝事由和送达日期,并且有拒收过程的录音录像为证。故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驳回张铁旦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何玉会辩称意见与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的辩称意见一致。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经调查取证后,其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张铁旦致伤何玉会的事实。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汝公(纸)行罚决字(2014)第03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张铁旦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铁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铁旦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