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再终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秋菊,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新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勤,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祁留安,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小勤,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亮,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五妮,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明亮,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景,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 法定代表人:路耕,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建波,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确山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鑫荟,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建伟,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全录,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祁营,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红梅,女,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艳丽,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威,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龚玉贤,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人民,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李新旺、孙秋菊、李小勤、祁留安、张明亮、刘五妮、张明、高景因与被申请人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21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新旺、李小勤、张明亮、张明、高景,以及申请再审人孙秋菊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旺、申请再审人祁留安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勤、申请再审人刘五妮的委托代理人张明亮,被申请人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孟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五妮、孙秋菊、李新旺、张鑫荟、李小勤、祁留安、石全录、祁营、张红梅、李艳丽、张威、张明、龚玉贤、张人民、张明亮、高景、李建伟均为确山县盘龙镇西郊居委会四组居民,其中张明亮、刘五妮、张红梅为一户,户主张明亮;张明、高景为一户,户主张明,原户主为张明之母吕金菊;张人民、龚玉贤、张威、李艳丽为一户,户主张人民;李新旺、孙秋菊、李建伟、张鑫荟为一户,户主李新旺。祁留安、祁莹、李小勤、石全录为一户,户主祁留安。2003年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2003)183号文件《关于确山县2003年度第一批城市城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确山县人民政府转用并征用盘龙镇西郊居委会四组集体耕地2.5100公顷,作为确山县200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2008年2月22日,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驻国土(2008)49号文件《转发省政府“关于确山县200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03)183号文件向确山县人民政府转发。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26日发布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在盘龙镇西郊四组予以公告。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3月30日将拟定的补偿方案予以公告。盘龙镇西郊居委会四组被征用土地人员在盘龙镇政府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征求被征用土地的西郊四组居民意见后,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29997元/亩,安置补助费39996元/亩,青苗补助费1667/亩,合计每亩补偿71660元;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照确政(2008)22号文件标准执行。被征用土地所涉及人员均以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安置补助费中,另西郊四组男60岁,女55岁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用土地的居民(刘五妮、孙秋菊、李新旺、张鑫荟、李小勤、祁留安、石全录、祁营、张红梅、李艳丽、张威、张明、龚玉贤、张人民、张明亮、高景、李建伟亦包括在内)以户为单位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于2009年7月23日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确山县人民政府上报,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24日对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关于政府征用盘龙镇西组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请示》作出批复,批准此补偿安置方案。确山县人民政府按补偿方案制订的标准拨付补偿费9542495.60元,为西郊四组交纳社会保障基金l275039元。2010年9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10)745号文件《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确山县转用并征收盘龙镇西郊居委会四组集体耕地3.383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778公顷,作为确山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2010年9月21日,驻马店国土资源局作出驻国土(2010)392号文件《转发省政府“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0)745号文件向确山县人民政府转发。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8日将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在盘龙镇西郊四组予以公告。至今盘龙镇西郊四组被征用土地的173户居民中,171户(包括张人民、张明亮、李新旺、祁留安四户)居民已领取了补偿款,张民一户尚未领取。确山县民政局批准自2010年4月1日,盘龙镇西郊四组新增城市低保户62户77人开始享受城市低保。另查明,张明、张人民、张明亮、李新旺四户十三人承包的土地在豫政土(2003)183号文件批准的征收范围内,祁留安一户四人承包的土地在豫政土(2010)745号文件批准的征收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