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再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再终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明,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驻行再终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明,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申保卫,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男,1971年12月12日,汉族,驻马店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偿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0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明、冯新平、被申请人西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建东、单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1月23日,一审原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至遂平县人民法院称,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系2003年1月依法成立的私营造纸企业,各项法律手续齐全。公司成立后,先后投入资金3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不扩大,净资产500万元。2006年11月,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指挥部以拟建单位工业园区道路从公司通过为由,通知公司停止生产,限期拆迁。然而,县政府通知公司停产后,不但不对公司依法进行公平补偿,竟然指使附近村民进行强行拆迁。公司人员坚决保卫公司,双方发生冲突。拆迁指挥部见事态严重,不得不让村民们停止强行拆迁。到了2007年10月,拆迁指挥部又通知说道路不修了,公司的拆迁问题暂时停止,等待研究后处理。公司当时为了扩大再生产,公司股东们用各自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每年银行的利息就有10多万,现在政府让停产后再等待处理,公司损失太惨了。到了2008年初,拆迁指挥部通知说县政府有了新的规划,让公司继续拆迁,政府补偿,拆迁后的土地出让给塔杆股份公司使用。但政府却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停止生产经营补偿标准驻马店市政府规定为每平方米补偿100-180元,而西平县政府只同意按照每平方米40元进行补偿,全厂区20900平方米的面积仅按照8千余平方米进行补偿,其中两台价值46万元的机器设备也不予补偿。后来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设施被全部拆除。西平县政府让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近三年,对三年来的损失不补偿,且又不按照市政府规定每平方米18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给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确认西平县政府拆除原告公司财产的行政行为违法,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损失360万元。一审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不具有好强纸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西平县好强纸业原属于环城乡邵庄村委和邵庄五组所办的企业,因邵庄村委和邵庄五组在西平县环城信用社借款不能偿还,经西平县法院裁决将好强纸厂抵偿给环城信用社。本次拆迁补偿应对环城信用社进行补偿,而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无拆迁补偿资格。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原西平县好强纸厂生产经营的合同已经于2005年8月26日到期,在合同期限之外,其无权提出拆迁赔偿请求。因此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至于通过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人刘玉平的拆迁补偿,是考虑他实际承包过好强纸厂,从而进行的照顾性补偿。(二)、西平县政府为了改善城市建设环境,对西平县交通路南段向南延伸工程设施拆迁,经西平县建设局核发了(2007)02号拆迁许可证,并于2007年8月20日发布了拆迁公告。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停产时间远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西平县政府没有向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发过任何停产通知,故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理由缺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西平县好强纸厂因拖欠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社借款不能及时偿还,其固定资产被西平县法院依法裁决归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社所有。2000年2月24日,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社与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将好强纸厂固定资产租赁给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05年8月26日。随后西平县环保局代表西平县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与刘玉平签订了协议书,委托刘玉平以60%的控股权负责生产经营,经营期限为2000年3月至2005年8月26日。此后,刘玉平投入资金开始生产。2003年1月20日刘玉平注册成立了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为扩大生产,陆续购置了新的机器设备,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取得了污水排放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生产经营的证件。租赁合同到期后,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社没有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继续生产经营。2006年2月17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组织甲方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社、乙方冯秀芳、丙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丁方邵庄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甲方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将原好强纸厂资产继续出租给丙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经营使用。2006年11月因西平县政府决定建设交通路南段道路延伸工程,决定拆迁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西平县环城农村信用社通知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2006年12月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等待拆迁。2007年3月19日,西平县建设局颁发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对交通路南段道路延伸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为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7年7月1日。经查,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均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公室内部建立的部门。西平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未有登记注册,西平县政府拆迁办于2008年6月3日注册成立了西平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红旗。杨红旗系西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公室主任,负责拆迁办全面工作。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2005年3月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寇记坤。寇记坤系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副主任,负责财务管理、拆迁业务协调工作。2007年7月,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委托西平县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在租赁西平县好强纸厂后新投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建筑物修建改造价值768485.60元,机器设备自身价值467397元,机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及拆迁费估价为176735元。以上评估资产价值共计1235882.60元。因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就拆迁面积及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不成,加之邵庄居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群众要求返还纸厂土地,强行拆毁了纸厂部分房屋及设备,造成矛盾激化。此后,西平县政府拆迁办通知停止拆迁,等待研究处理。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也一直派人看厂等待结果。2008年10月,西平县政府拆迁办通知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按照西平县政府的新规划继续拆迁,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2008年10月23日,西平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张建春等会同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刘玉明对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房屋、净化池、地坪进行了丈量。经丈量确认房屋面积3315.67平方米,水净化处理地面积为2613.30平方米,水泥地坪面积为2472.96千方米,三项共计8401.93平方米(其中非住宅房屋为3315.67平方米,水净化处理池为纸厂的重要生产设施按非住宅房屋面积计算,面积为2613.30平方米)。2009年5月29日,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就好强纸厂拆迁遗留问题达成一份协议,由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补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期间看厂费及旧机器设备、建筑物共120000元。该协议由西平县城区拆迁扩建工程指挥部法人杨红旗及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法人刘玉平签字盖章。2009年6月3日,西平县拆迁办以其内部成立的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新增资产、房屋、机器地角、水池(含净化池)、机器重置搬迁费用668000元,附属物94954元,停业损失费336077.20元(按照房屋、水净化处理池、水泥地坪面积8401.93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40元计算)。以上补偿共计1219031.20元,经西平县政府拆迁办主任杨红旗签字同意,以西平县政府拆迁办和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六次付给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被拆迁后,土地现由西平县塔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成为该公司厂区的一部分。此后,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以西平县政府违法拆迁,未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系被逼迫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08)31号文件附件2其他补偿标准规定,室外地坪是水泥地坪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附件4非住宅房停产停业补助费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正在生产经营、手续齐全)造成停产停业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发放100-18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另外西平县拆迁办己按照每平方米40元支付给西平县好强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补助费336077.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