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梅花与汤阴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委托代理人郭兴学,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公安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乔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达,男,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郭兴学,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公安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乔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达,男,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李梅花因诉汤阴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梅花及委托代理人郭兴学、江斌,被上诉人汤阴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杨林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