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郭兴学,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汤阴县公安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乔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林达,男,汤阴县公安局白营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李梅花因诉汤阴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梅花及委托代理人郭兴学、江斌,被上诉人汤阴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杨林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