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彭少峰,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国志,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阳市如家宾馆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西段路北。 委托代理人王妍芬,女,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关分局因被上诉人安阳市如家宾馆有限公司诉其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阎丽杰 审判员 蔡 梅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