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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黎巧灵与清丰县公安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黎巧灵,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男,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于胜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4)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黎巧灵,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男,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于胜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文波,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黎巧灵不服被告清丰县公安局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清公赔决字(2014)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黎巧灵、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于胜军、田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巧灵诉称,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清公(马村所)决字(2010)第026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警告处罚。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0月18日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行初字第13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