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清行初字第35号
原告黎巧灵,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清丰县。
被告清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民,男,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于胜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田文波,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黎巧灵不服被告清丰县公安局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清公赔决字(2014)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黎巧灵、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于胜军、田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巧灵诉称,被告清丰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7日作出清公(马村所)决字(2010)第026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警告处罚。原告不服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0月18日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清行初字第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