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河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叶光周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叶光周,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叶光周,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叶光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破坏苍台镇邵庄村委四组540平方米耕地建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4年7月18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罚款处罚标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发(2009)95号》文件规定,“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下”,对被执行人违法占地540平方米,因此该处罚的罚款额度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