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施燕青,女。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吕有唐、施燕青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5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人口征决字(2014)第25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