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放,任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明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马振扶乡郝庄村委王北组土地土地建房,属非法占地行为,2014年9月9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现场勘测笔录中违法占用的地块长35米,宽34.2米,总面积为1197平方米,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占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属处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