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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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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民政局申请强制执行仝书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仝书成,男。 申请执行人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21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东,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万志,任唐河县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

执行人仝书成,男。

申请执行人唐河民政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仝书成在滨河办事处谢庄社区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并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2014年10月22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后,于2015年1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但在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前,申请执行人即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属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民罚字(2014)第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