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袁柯,男,28岁。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局长。 原告袁柯诉被告桐柏县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对该行政行为重新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柯撤回对被告桐柏县水利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