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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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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生诉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李新生,男,生于1950年12月25日。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 原告李新生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处罚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经与被告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新生,男,生于1950年12月25日。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

原告新生诉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行政管理处罚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生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