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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常海与滑县人民政府及韩毅土地权属争议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海(又名王长海),男,194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王瑛汉,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常海三子。 委托代理人靳凤森,男,河南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海(又名王长海),男,194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王瑛汉,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常海三子。

委托代理人靳凤森,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男,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乔云,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毅(又名韩美荣),女,193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韩保国,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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