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安中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海(又名王长海),男,194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王瑛汉,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常海三子。 委托代理人靳凤森,男,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男,该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男,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乔云,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毅(又名韩美荣),女,193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韩保国,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辉路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