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行执字第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军,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侯晓青,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朱海良,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朱海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学军
审判员 黄 海
审判员 赵秀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