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20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松,任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唐河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唐河县湖阳镇白马堰钙粉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擅自投入钙粉加工生产,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现唐环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环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环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