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赵效平,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 法定代表人徐晖,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坤,男,该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黄立顺,男,该队民警。 原告赵效平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赔偿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效平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效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忠志 审 判 员 李树君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