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光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孟瑞,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远保,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生。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斌,男,潢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原告孟瑞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瑞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忠志
审 判 员 李树君
人民陪审员 陈德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