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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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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豆振山违法占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豆振山,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豆振山,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豆振山于2014年7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曲梁镇窦沟村东至路、西至空地、南至厂房、北至空地的2116.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豆振山于2015年3月25日主动履行了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既无实际意义亦无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