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0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豆振山,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豆振山于2014年7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曲梁镇窦沟村东至路、西至空地、南至厂房、北至空地的2116.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豆振山于2015年3月25日主动履行了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既无实际意义亦无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47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