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龙法行初字第2号 原告方辉,女,满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机构代码00532204-1。 法定代表人桂国红,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小琴,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方辉诉被告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提供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方辉承担。 审 判 长 梁成勋 代理审判员 王春英 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冬月 |